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各類環境問題凸顯,經濟與自然的矛盾日益加深。為此,我國提出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理念,全面推行環境污染治理。目前,環保行動開始從經濟和法律雙方面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約束。不僅如此,我國環境保護正在從環境治理向著環境污染防治快速過渡。
環境污染問題爆發初期,我國展開了一系列治理行動,現階段,環境保護開始愈加注重污染預防與后期修復的雙線推進。這也正是我國開啟“費改稅”變革,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環境監測的根本目的所在。除此之外,“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的探索更是在進一步推動司法力量介入生態保護的常態化。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人民法院就已經表示將探索實行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探索生態恢復型司法。所謂的環境保護禁止令就是,人民法院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正在進行的危害、污染、破壞環境行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種行為保全。
簡單來說,環境保護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訴訟程序走完或者是判決生效,直接在最短時間里制止申請人所指的環境污染行為。而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優勢也非常明顯,防治生態破壞繼續加大,將污染損失降至最低,可謂是“令行禁止”。
業內學者曾表示,環境保護禁止令作為一種全新的司法手段,有效地突破了環境執法面臨的取證耗時,污染損害既成事實的困境。同時,專家還建議,應將環境保護禁止令拓展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去,作為治污的利劍最大限度制止污染。
自2010年昆明市創設了這一司法手段以來,不少地方都展開了有益嘗試,環保法庭也逐漸開始發揮更大的作用。例如三峽庫區環保法庭,自成立以來就已經發布環境保護禁止令37份,還成功審理了三峽庫區首例跨省級行政區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秦鵬認為,司法力量的強勢介入,就像一雙“鐵拳”,將對環境保護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