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這樣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這無疑是此次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首要目的。一直以來,面對生態環境損害,“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情況長期存在,并且常常出現“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尷尬情況。為此,《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根據這份《方案》規定的原則,其中之一就是“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方案》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規劃,截至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技術規范、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各地區賠償標準如何劃定?與2015年的試點方案相比,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方案》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斗桨浮吠瑫r規定,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并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