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統計數據上的造假,極大地改變了高度依賴于地方經濟和財政能力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支付能力。盡管目前較多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受益于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但從占比來看,地方環境保護的主要支出仍舊來自于地方自身的財政收入,而且部分地區還按照GDP規模的固定比例列支環境保護支出。
這意味著,一旦經濟統計數據嚴重高估而進行調整后,其財政收入水平也將出現下滑,而環保公共投資將首當其沖,在未來可能出現下滑,極大地損害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支付能力。
事實上,一旦造假的經濟統計數據被予以調整,將導致某些地區的環境經濟關系可能出現“失衡”,那么繼續執行“嚴厲”環境保護政策的“經濟基礎”和條件無疑就不復存在。此時,環境保護政策應該有所“調整”,轉而以“保守性的環境治理”為宜。保守估計,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6%以上的GDP增長速度仍然是有必要的,否則,在低于6%的增長速度上,繼續執行“高壓”的環保政策將對經濟產生較大的壓力。
以天津為例,在最近的“環保稅”稅額制定中,天津的稅額位列全國前列,遠遠高于在經濟規模上超過天津的上海、廣州和杭州等地,做出這樣判斷的依據顯然與其原先計算的GDP規模有關,在總體經濟規模較大的情況下,通過環保稅來促進結構調整無疑是有道理的,但反之,如果數據有假,那么,這樣高水平的“環保稅”稅額將有可能對經濟與產業結構過早產生沖擊,進而損害經濟的根基。
除了以上兩方面因素外,經濟統計數據上的造假還會在其他方面造成負面影響,造成決策的誤判。譬如,在經濟表現“一枝獨秀”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往往會對環境保護成績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實際上,受限于“真實”的經濟發展水平,環境保護很難在短期內產生明顯的成績,這就“倒逼”某些地方政府在環境質量監測、環境保護績效數據等方面進一步作假,影響地方環境保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從而進一步地使得有關部門誤判環境保護形勢,改變地方環境治理的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