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油桶屬于危險廢物,油桶中殘余的易燃物體會蒸發,混合空氣后成為混合易燃易爆氣體,如果氣體濃度達到爆炸極限后,用切割機切割會產生明火,從而發生爆炸。即使是空放了很長時間的廢油桶,在進行高溫切割時,仍可能發生爆炸。因此廢油桶不可隨意處置。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等屬于危險廢物HW49類,廢物代碼為900-041-49。因此,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廢機油桶等均屬于危險廢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交由具備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即構成污染環境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